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宏欽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257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含袋毛重0.19g,使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安非他命1包│2mL甲醇洗下袋內殘留│公司103年1月14日││││物鑑定│UL/2014/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