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曾孫碧霞
曾錦厚 曾瓊萩 曾議嬅 曾淑燕 曾○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薪峰 被告 張廷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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