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據載明兩造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就原告本件之請求究係基於如何之訴訟標的、請求如何之損害賠償乙節,全然未予記載,有違上開條項第2款之規定,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