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42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徐文雄
       吳慶展
       郭峻昇
被   告  何芃臻
被   告  張聖祥
被   告  蔡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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