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69號
即 被 告 廖昱旻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范振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62,202元,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