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89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筱妘
被   告  高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新臺幣參佰元,按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按延滯第三個月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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