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