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劉坤賓 被告 陳柏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515號(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