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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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健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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