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
巷1弄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620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