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1號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