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8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866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8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8668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