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新東街1法定代理人酉○○原告雷澤鋁業有限公司
(原名稱順福國際有限公司)園路257號6樓之法定代理人申○○原告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壬○○原告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子○○原告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原告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鑑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詩惟原告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辰○○原告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未○○原告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原告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癸○○原告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巳○○原告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寅○○原告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 原告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戌○○原告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午○○原告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己○○○原告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庚○○原告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庚○○原告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 律師被告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卯○○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已交購買土地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裁判費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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