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鍚齡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辦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