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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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96號
原 告 甲○○
之2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元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