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與被告 鄭運浩張誌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消費借貸之本金,共計新臺幣(下同)6,266,66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1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05,3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計算至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3,469元,扣除前已納之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2,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秋明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給付基數年息(%)給付金額1.本金3,153,7713,153,7712.利息3,153,771113/1/31113/4/14(75/366)2.65%17,126.013.違約金3,153,771113/3/31113/4/14(15/366)0.265%342.524.本金2,475,6982,475,6985.利息2,475,698113/1/31113/4/14(75/366)2.65%13,443.856.違約金2,475,698113/3/1113/4/14(45/366)0.265%806.637.本金637,191637,1918.利息637,191113/1/31113/4/14(75/366)5.03%6,567.779.違約金637,191113/3/1113/4/14(45/366)0.503%394.07合計6,305,3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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