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1號債權人 劉金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慶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仲介費8,000元、律師諮詢費二次計10,000元,及預付委任律師費30,000元之收據影本。
㈡提出訂約三年拒付租金之懲罰性違約金一年96,000元之請求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