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育銘 即 林麗甘 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澄希 即林麗甘之繼承人
劉修維 即林麗甘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東樹 即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劉育銘、林澄希、劉修維3人須合一確定,劉育銘上訴之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林澄希、劉修維,爰將林澄希、劉修維列為視同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