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119號債權人 盧奕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奕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上「案號113年訴字第1564號承辦股別:厥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4,017,536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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