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振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楊鋆瀧 即 龍泰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7,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