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小調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王國隆 代理人(法 邱一偉 律師扶律師)複代理人 萬鴻均 律師相對人 楊弘宇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詹維明委員調解委員賴勝權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複代萬鴻均律師理人相對人楊弘宇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板橋文化路郵局、戶名:王國隆、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複代理人萬鴻均律師相對人楊弘宇調解委員詹維明調解委員賴勝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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