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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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 岡小字 第2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劉韻茹 (原名: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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