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郭炳志 被告 呂慶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