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林裕蒼 (年籍詳卷)
李美娥 (年籍詳卷)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 黃建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