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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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得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堂
被   告 翔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下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翔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翔贊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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