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壹萬元│CL一0二四六三│六個│││││││五│月│├─┼─────────┼─────────┼───────────┼────────┼────────┼──┤│2│甲○○│台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壹萬元│CL一0二四六三│七個│││││││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