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褚朝綜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依本院查詢之結果,
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2年5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已死亡,依首揭法條規定,
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而該項欠缺復屬不能補正之事
項,自無庸再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逕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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