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87號
原 告 林正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順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
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