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張雅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廖淑芬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348,應徵再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