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金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金水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曹金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9,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與現行法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曹金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桃園地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441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54號、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2號判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813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4、5、8、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3、4、5、
8、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679號、第144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末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觀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甚明,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4日│100年5月16日│100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檢署100│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案號│院檢察署(下稱│年度毒偵字第26│年度毒偵字第32│││桃園地檢署)10│48號│21號│││0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桃簡字│100年度桃簡字│102年度審訴緝││││第1441號│第1970號│字第4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6月29日│100年08月22日│102年05月10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100年度桃簡字│102年度審訴緝││判決││第1441號│第1970號│字第40號││├───┼───────┼───────┼───────┤││判決確│100年07月25日│100年09月13日│102年05月10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0│桃園地檢署100│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035│年度執字第1206│年度執字第7083│││6號(已執畢)│1號│號(編號3、4│││││案件經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桃園地檢署100│同左││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2│年度毒偵字第28││││21號│2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緝│102年度審訴緝│同左││││字第40號│字第54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5月10日│102年05月31日│同左│││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緝│102年度審訴緝│同左││判決││字第40號│字第54號│││├───┼───────┼───────┼───────┤││判決確│102年05月10日│102年05月31日│同左│││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2│桃園地檢署102│同左│││年度執字第7083│年度執字第8224││││號(編號3、4│號││││案件業經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日為│100年7月2日為│100年6月間某日│││警採尿時起回溯│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同左│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年度偵字第1796│││64、5473號││6、17970、2059│││││7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同左│103年度上訴字││││字第42號││第32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5月22日│同左│103年03月2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高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同左│103年度臺上字││判決││字第42號││第181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判決確│102年06月17日│同左│103年05月29日│││定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3月││││││26日)│├───┴───┼───────┼───────┼───────┤│備註│桃園地檢署102│桃園地檢署102│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6482│年度執字第6482│年度執字第9131│││號(編號7、11│號(編號8、10│號│││案件業經桃園地│案件業經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2號判決│緝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刑1年2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1日│100年10月21日││││為警採尿時起回│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同左│││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64、5473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同左│││││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5月22日│同左││││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緝│同左│││判決││字第42號││││├───┼───────┼───────┼───────┤││判決確│102年06月17日│同左││││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2│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6482│年度執字第6482││││號(編號8、10│號(編號7、11││││案件業經桃園地│案件業經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42號判決│緝字第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1月,編號10、││││10、11案件另送│11之罪另送桃園││││桃園地院聲請定│地院聲請定應執││││應執行刑)│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