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邱慶琳 債務人 石炳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所請相對人僅一人,故無從准為連帶給付,所請連帶給付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炳熹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及自民國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事實及理由:
1.債務人石炳熹於民國94年6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2.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IT48FK;※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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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IT48FK;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IT48FK;法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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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IT48FK;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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