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8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李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李靜芬於民國92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自民國97年8月7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7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36,04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3,852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IT48FK;※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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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IT48FK;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IT48FK;法送達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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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IT48FK;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王宣云附表98年度促字第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靜芬│民國97年12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36044││16日│││││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靜芬│民國97年12月│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36044││16日││600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