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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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重約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重約一.五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三.七公克)既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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