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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