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犯準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其中竊盜罪及準強盜罪部分定執行刑為四年三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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