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六時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號十一樓之十一,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經查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固係被告甲○○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惟其本屬醫療用品,客觀上判斷,尚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非其他法律規定禁止持有之物,非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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