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63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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