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證人丙○○
甲○○右證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各科罰鍰伍拾元。
理由證人丙○○、甲○○因右開案件經傳喚,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五十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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