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網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
謝尚修 律師 歐翔宇 律師被告美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魏武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
3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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