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送達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39號請求送達判決正本事件,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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