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5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