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綸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5樓,此有原告所陳報之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憑(見原告民國97年8月29日民事陳報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