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64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謝克元 相對人即被收養人 謝嫦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14條第2項、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對相對人即被收養人提起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收養人之戶籍址所係設於「新竹縣○○鄉○○村○鄰○○路○○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之全戶戶極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他又乏據足資證明相對人住所係設在桃園縣境內。依上列規定,本院對之自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之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