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靜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上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本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故聲請人應提出已就聲請裁定之本票二紙向票載擔當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提示而不獲付款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請求就相對人楊靜竹簽發之本票二紙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請求之票面金額分別為540萬及304萬),惟其中540萬元之本票核與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541萬元)不同,請查明是否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三、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二紙如獲部分清償,應明確表明係何張本票受償?分別受償多少金額?併具狀縮減各該本票請求之金額。
四、請明確表明票載利息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中華商銀定儲公告利率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相對人楊靜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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