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99號聲請人即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被告 曾潤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101年度苗簡字第599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嘉獎」之記載,係「劉嘉奬」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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