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玠助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 律師
林威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玠助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薛玠助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的事實,有事實足認日後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8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被告薛玠助的羈押期間,將行屆滿,本院審酌目前案件審理的進度,於訊問被告後,認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且因被告薛玠助已坦承犯行,目前調查對被告薛玠助有利的證據,調查後全案審畢宣判,本案即告確定,停止羈押被告薛玠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告薛玠助有延長羈押的必要,應予延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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