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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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4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泓致(原名廖冠吉)
陳慧如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84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泓致與被告陳慧如於108年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家樂福家具行」辦公室內及門口,因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廖泓致、陳慧如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地點,被告廖泓致對陳慧如辱罵:「幹你娘」、「幹你娘機掰」、「操你媽」等語,被告陳慧如則對廖泓致辱稱:「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各足以貶損陳慧如、廖泓致之人格;隨後被告廖泓致又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在上開辦公室內,以左手掐住陳慧如之脖子,致陳慧如因此受有右側頸部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廖泓致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陳慧如則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查上述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
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泓致、陳慧如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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