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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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芝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及三葉草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芝萱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adidas」及三葉草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賴芝萱前因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adidas」字樣及三葉草(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經鑑定確屬仿冒「adidas」及三葉草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則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5月3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8至20、31頁),堪認扣案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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