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蕭麗卿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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