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宜佳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翊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莊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竹南分行│101年7月8日│94,500元│BA0000000││││ 林素珠 ││││││├──┼─────────┼─────────┼───────────┼────────┼────────┼──┤│002│上莊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竹南分行│101年8月8日│94,500元│BA0000000││││林素珠││││││├──┼─────────┼─────────┼───────────┼────────┼────────┼──┤│003│上莊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竹南分行│101年9月8日│94,500元│BA0000000││││林素珠││││││└──┴─────────┴─────────┴───────────┴────────┴────────┴──┘